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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

浏览量:377 | 时间:2021-04-22 14:19:30


  当事人邱康生、陈云容、易先华、许文波、罗道忠、陈燕等从上门推销人员、广州站西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CHANEL(香奈儿)、RADO(雷达)、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ROLEX(劳力士)、MONTBLANC(万宝龙)、RADO(雷达)等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均为现金交易,其中邱康生购进侵权手表共100个,陈云荣购进侵权手表共200个,罗道忠、陈燕购进侵权手表共200个,徐文波购进侵权手表100个,易先华购进侵权手表共500个,均未销售完。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上述手表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没收侵权手表合计640只、罚款共计542000元的处罚,其中,没收陈云荣侵权手表146只,罚款126000元;没收罗道忠、陈燕侵权手表119只,罚款125000元;没收邱康生侵权手表75只,罚款125000元;没收徐文波侵权手表61只,罚款41000元;没收易先华侵权手表419个,罚款125000元。

  6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省“春雷行动2020”工作总结视频大会,会议通报了“春雷行动2020”期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涉及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黄豆芽837斤,经抽检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劳力士水鬼N厂,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进购4-氯苯氧乙酸钠600支,截至被查获时止,共计使用109支,剩余401支。当事人每次生产黄豆芽时,使用1支4-氯苯氧乙酸钠勾兑20斤清水,浸泡12斤黄豆,发芽后转移至培养箱中培养10天再上市销售,手表批发,当事人采用此方法共计生产销售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7630斤,售价1元/斤,获利7630元。4-氯苯氧乙酸钠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使用范围的物质,不得在豆芽中使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非食用物质豆芽的行为处罚为:没收黄豆芽837斤,没收4-氯苯氧乙酸钠491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3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1/41新闻搜索相关新闻

  2019年1月,当事人从浙江万品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生产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的系列产品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专利标识,没有注明专利号。经核实,上述产品既未申请、也未取得任何专利。当事人经营未建立经营台账,自称其销售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系列产品共获销售收入11000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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