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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男子变身“蜘蛛侠”入户盗窃11次!

浏览量:162 | 时间:2023-09-29 03:29:09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

  3.2017年6月27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园**幢,采用爬窗方式进入室内行窃,因被被害人叶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7.2017年6月13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采用拗断楼梯防盗网后攀爬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人民币1300余元盗走。

  6.2017年7月3日12时许,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园**幢,采用翻越护栏后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陈某乙的25张电费充值卡(面额均为50元,合计1250元)和1个保险柜(认定价格799元)盗走,保险柜内的物品有:人民币26005元,1只高仿江诗丹顿男表,1只古驰女表,1只依波女表,15张夏商百货超市购物卡(余额均为1000元,合计15000元),1个观音玉佩(认定价格130元),1个弥勒佛玉佩(认定价格130元),1条祖母绿项链(认定价格1200元),1条红珊瑚项链(认定价格10000元),1条珍珠项链(认定价格300元),1个钻戒(认定价格2300元),1个紫玉戒(认定价格3300元),1条手链(认定价格150元),1条钻石吊坠项链(认定价格5500元),1条白金无挂坠细项链(认定价格30元),1条带吊坠黄色项链(认定价格300元),1个紫色吊坠(认定价格200元),1条方形吊坠项链(认定价格1850元),1个绿色手串(认定价格200元),1个施华洛世奇手镯(认定价格500元),1个黄色手镯(认定价格300元)复刻手表,,1个黄色手串(认定价格100元),1个绿色手镯(认定价格1300元),1个“康熙通宝”铜钱(认定价格40元),1个金色“开光随身符”(认定价格30元)等。被盗款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复刻表,。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8.2017年6月13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付某某的人民币数十元盗走。

  10.2017年6月29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人民币400余元盗走。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楼,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人民币50余元盗走。

  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庄某某在实施第3起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2017年6月27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园**幢**楼,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俞某某的人民币2100余元盗走。

  1.2017年6月9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楼,采用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11.2017年7月4日凌晨0时许,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采用爬窗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3100余元和1枚金币(认定价格870元)盗走。被盗金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11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3294元和1个金色奥运福娃挂坠、1只高仿江诗丹顿男表、1只古驰女表、1只依波女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2017年6月29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人民币450余元盗走。

  5.2017年6月28日凌晨,庄某某到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安某某的人民币2100余元和1个金色奥运福娃挂坠盗走。被盗挂坠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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